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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工异地贷款条件有哪些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朱公积金〔2020〕112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权益,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通知》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农村发展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建房自建发[2015]3号》和《贵州省关于在全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房自建发[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贵阳职工异地贷款条件有哪些,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苏州市户籍或贵安新区户籍(即原苏州市)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公安局平坝县局马厂派出所、高峰派出所、原苏州市公安局虎潮派出所、四牙派出所、花溪分局当屋派出所、原苏州市公安局清镇苏州伊犁州局马鞍山派出所站辖区户籍)、苏州市行政区域外和贵安新区直接管辖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缴存职工在苏州市购买新建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辖区域,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远程借阅条件
第三条 职工不得同时向存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存款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公司存管员工,户口所在地在苏州市或者贵安新区;
(二)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为苏州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新建的自住普通商品房;
(三)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存款状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逾期记录合计不超过6期(含)或连续3期(含);
(七)有符合法定要求和保障条件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八)已按规定缴纳购房首付款;
(九)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异地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为:贷款限额=员工月工资基数×12×贷款偿还能力系数(30%)×贷款期限+员工存款余额×5倍。 计算公式中“职工存款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贷款最高限额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远程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所需基本资料
(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若有联名购房者,需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补充资料)》;
(二)存入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存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个月内有效) );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有人、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或户口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或离婚的,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现场填写);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益人的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购房信息
(一)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表和房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您购买的是现房商品房,如已纳税并申请了个人房产证,需提供房产证、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尚未申请个人房产证公积金异地贷款,请提供现有的房屋销售登记表。
第五章 远程借阅流程
第十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存款中心出具的《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贵阳中心区管理部门申请异地开立个人贷款账户;
(二)申请人凭《存款证明》及苏州市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向贵阳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的受理和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请,报贵阳中心分中心及管理部批准;
(二)贵阳中心分行及管理部贷款审批人员在审批异地贷款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存款中心核实《存款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核对无误的,在《存款证明》上注明核对信息,并加盖业务审核印章;
(三)审批不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存款证明》回执; 审批通过的,按照贵阳市中央贷款流程办理。 异地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将《存款证明》收据返还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存款中心提交《存款凭证》回执。
第六章 异地还贷及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异地存款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 外地贷款逾期时贵阳职工异地贷款条件有哪些,贵阳中心应及时与存款中心协调公积金异地贷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 如有必要公积金异地贷款,可要求存款中心根据贷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剩余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超过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告贷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贵阳中心将撤销其批准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限期归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金额;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购房人或者其配偶(共同购房人或者其配偶)在苏州市、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诸公积金[2016]1号)同时废止同时。
202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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